(2015)云法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明先与云阳县大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先,云阳县大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王明先,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大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中环路延伸段与B12号路交叉处两江花园第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效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1号1-2号。法定代表人江红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先与被告云阳县大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万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00元,减半收取1178.00元,由原告王明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