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顺通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顺通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岚,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曰康,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顺通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孙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令文。原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与被告大连顺通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60元,减半收取76,880元,由原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担。审 判 长 霍 宏代理审判员 刘小南代理审判员 吕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