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小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福有与徐成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有,徐成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小字第413号原告:宋福有,男。被告:徐成玉,男。原告宋福有诉被告徐成玉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小字第413号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