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民小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福有与徐成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有,徐成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小字第413号原告:宋福有,男。被告:徐成玉,男。原告宋福有诉被告徐成玉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小字第413号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