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密山市阳光食粮购销有限公司、高兰峰与张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密山市阳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高兰峰,张绍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阳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兰峰,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市前街。委托代理人刘峰,现住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华,现住吉林省。上诉人密山市阳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诉人高兰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密山市阳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黎明、上诉人高兰峰委托代理人刘峰、被上诉人张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庆波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代理审判员 张晓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