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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花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花爱国;上海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花爱国。委托代理人贾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维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再审申请人花爱国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物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花爱国申请再审称,(一)交通事故发生后,花爱国是需要在家休息的,鉴定结论也是如此认定的。但因工作的特殊性,也是基于一名教师的责任心,花爱国放弃休息坚持上班,因此,误工损失还是应该支持的。(二)精神损失费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及,但是事故发生后,人保上海分公司及大众物流态度生硬,导致诉讼;目前花爱国因为受伤后没有休息好,膝盖的伤有后遗症,且承受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其工作。花爱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花爱国在受伤后,出于高度的责任心,放弃休息坚持上班的行为值得嘉许。但法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量鉴定结论确定的休息期以及花爱国实际误工损失等情形,酌情确定的误工费并无不当。(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花爱国在一审期间并未作为诉请提出,其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花爱国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花爱国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戚雯霓审 判 长  倪知良审 判 员  李 珏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