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应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杨香中审 判 员 邱强生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