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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应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杨香中审 判 员  邱强生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