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风军与蔡保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风军,蔡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56号申请人王风军,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蔡保柱,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王风军与被申请人蔡保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保柱名下价值110000元的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