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成伟,蒋昌友与重庆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昌友,张成伟,重庆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昌友,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伟,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021-0。法定代表人肖基成,总经理。上诉人蒋昌友、张成伟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法民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昌友、张成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人蒋昌友、张成伟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昌友、张成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上诉人蒋昌友、张成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