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阿江与何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阿江,何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031号原告周阿江。被告何焕东。原告周阿江为与被告何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焕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3年4月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2014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自2013年4月8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焕东返还周阿江借款1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何焕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