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戴林伟与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戴林伟,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增伟,董事长。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戴林伟诉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额71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额71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修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