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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8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323号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虎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负责人毛守文,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晓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六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