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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龚冲达与陈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冲达,陈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号原告:龚冲达。被告:陈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冲达诉被告陈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冲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冲达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