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超与汤增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汤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无职业。被执行人汤增强,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鄂江夏乌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汤增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增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李超偿还货款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合计405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增强银行存款41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夏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