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执审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执审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住所地渭南市人民街。法定代表人禹瑛,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欣欣,系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临水政)罚字(2014)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作出(渭临水政)罚字(2014)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渭临水政)罚字(2014)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水务局作出的(渭临水政)罚字(2014)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审判员 齐 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