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凤娟、刘志杰与范大丽、汪雪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凤娟,刘志杰,范大丽,汪雪林,XX,汪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00084号申请执行人:谢凤娟,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刘志杰,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谢凤娟丈夫。被执行人:范大丽,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汪雪林,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范大丽丈夫。被执行人:XX,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范大丽、汪雪林长子。被执行人:汪自卫,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范大丽、汪雪林次子。本院在执行谢凤娟、刘志杰与范大丽、汪雪林、XX、汪自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