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斯威仕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与龚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斯威仕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龚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四川斯威仕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晓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巧,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龚农,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四川斯威仕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斯威仕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