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朱义盟与孙方喜、南京天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盟,孙方喜,南京天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朱义盟,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方喜,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告:南京天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义盟被告孙方喜、南京天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朱义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方喜、南京天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义盟撤回对被告孙方喜、南京天人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