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庄华国与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华国,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庄华国,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身份证。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居万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居万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居万荣,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县湾沚镇翰金广场商业楼71套门面房,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万荣所有的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大道世纪华庭有关未售出的房屋,详见附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