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与程菱平,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程菱平,王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号附*******号。法定代表人:程运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菱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上诉人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菱平、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3号附10-30-D号,故被上诉人程菱平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豪德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