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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枣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回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郑希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昆铁民初字第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二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有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福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