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行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林志高、林国龙、林建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林志高,林国龙,林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行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志高,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国龙,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建洪,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建洪名下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43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建洪名下五菱牌面包车一辆(查封、扣押价值以本案结案标的总和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