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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温某,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甲,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自报),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工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温某,男,1989年1月5日出生,工人,���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某乙,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廖某丙,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工人,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8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丁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莲大路大富市场门口被害人吴某甲经营的零度空间理发店剪发时,被理发师剪伤耳朵。同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因耳朵被剪伤一事在该理发店内与店内人员发生争执。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乙及李某裕(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铁管等工具到该��砸烂店内的焗油机、手提电脑、镜子、玻璃门等物品。期间,该店理发师被害人吴某的头部被打伤。经鉴定,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78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7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村委会莲园西街七巷6号302房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同年9月18日、10月11日,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植村一工厂内先后抓获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乙。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的家属向被害人吴某甲赔偿了物品损失费、员工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吴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上述八被告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李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甲、吴某的陈述,证人吴杰、谢某基、陈某甲、邹某芳、杨某平、刘某平、陈某丽、胡某凤、赵某梅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损伤检验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李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80元,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某、李某丁、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人廖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被告人廖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被告人廖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被���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量刑过重。上诉人廖某甲在二审期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原审判决。上诉人李某乙上诉称,案发时我是跟着其他同案人去到现场,廖某甲给了我一根铁管,但我只是站在发廊门口,并没有去打砸店内财物。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某甲所提,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及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量处刑罚适当。上诉人李某甲上诉所提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乙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李某乙明知李某甲他们拿铁水管等工具去报复发廊的人,仍然持水管跟随其他同案人到案发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光祥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量处刑罚适当。上诉人李某乙上诉所提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廖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温某、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80元,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李某甲纠集他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上诉人廖某甲、李某乙、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温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廖某甲、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温某、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廖某甲、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温某、廖某乙、廖某丙、张某、李某丁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起营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廖某甲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代理审判员  达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