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个体。被执行人王某某,居民。被执行人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全部厂房、土地进行了查封,待评估拍卖后,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王进才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开民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