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汉昊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0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昊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郭庆幸,经理。被执行人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申请执行人武汉昊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昊天经贸发展有���公司支付合同货款1354324.81元、违约金415967.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货款1354324.81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计息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暂算至2015年1月19日为30573.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257元,但被执行人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36489.4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记员毕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