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高剑峰与章选聪、金溪县永祥车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剑峰,章选聪,金溪县永祥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剑峰,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鑫富牧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选聪,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溪县永祥车队。代表人熊应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代表人吴根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长明,男,江西省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高剑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剑峰的委托代理人林庆雄,被上诉人章选聪、金溪县永祥车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智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的委��代理人胡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清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