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谭地平与谢海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地平,谢海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谭地平,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罗守治,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谢海斌,男,成年,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新园一巷1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负责人:黄建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祥,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地平诉被告谢海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地平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谭地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对被告谢海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谭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地平对被告谢海斌的撤诉申请。审判员 :罗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