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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田华与 桑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桑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43号原告:田华,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桑淑华,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32624。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诉被告桑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田华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