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田华与 桑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桑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43号原告:田华,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桑淑华,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32624。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诉被告桑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田华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