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兴蓉与罗仕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蓉,罗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即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赵兴蓉,女,生于1976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罗仕清,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兴蓉申请执行罗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