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汪瑞胤与石继星、严荷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瑞胤,石继星,严荷花,浙江浦XX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号原告:汪瑞胤。委托代理人:汪君瑞,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继星。被告:严荷花。被告:浙江浦XX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同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石继星,系执行董事、总经理。原告汪瑞胤诉被告石继星、严荷花、浙江浦XX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瑞胤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石继星、严荷花、华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瑞胤诉称:石继星、严荷花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0日,石继星因经营需要向汪瑞胤借款165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归还,上述借款由华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后,石继星、华龙公司未归还借款。故汪瑞胤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石继星、严荷花归还借款165000元,支付利息9900元(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4年12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合计174900元;2、华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石继星、严荷花、华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汪瑞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石继星、严荷花系夫妻关系。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石继星向汪瑞胤借款,并由华龙公司进行担保的事实。证据3,公司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华龙公司的股东为石继星、严荷花。被告石继星、严荷花、华龙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汪瑞胤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石继星、严荷花系夫妻关系,两人出资成立了华龙公司。2014年10月20日,石继星向汪瑞胤借款165000元,华龙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石继星、华龙公司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汪瑞胤现金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于11月10日归还。特此条为凭。具借人:石继星担保人:华龙公司(印章)2014.10.20”。石继星、严荷花、华龙公司至今分文未还,故汪瑞胤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金浦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华龙公司在(2013)金浦执民字第251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本院认为,汪瑞胤与石继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石继星向汪瑞胤借款165000元的事实由石继星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石继星应按照约定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165000元,逾期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即石继星应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石继星、严荷花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石继星、严荷花共同归还。华龙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华龙公司的股东仅为借款人石继星、严荷花,其提供保证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故保证成立,在石继星、严荷花未能及时还款时,华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汪瑞胤诉讼请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汪瑞胤要求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的诉请,因汪瑞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故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石继星、严荷花、华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石继星、严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瑞胤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浦XX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669元,由原告汪瑞胤承担207元,被告石继星、严荷花、浙江浦XX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462元。被告石继星、严荷花、华龙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