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六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田坤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新,田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六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新,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吴利峰,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坤,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董秀文,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立新因与被上诉人田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立新委托代理人吴利峰,被上诉人田坤委托代理人董秀文、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上诉人陈立新。审 判 长 及思伟审 判 员 万 迎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