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顾晓燕与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燕,李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顾晓燕,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隆化镇通站街**号*单元***室。原告顾晓燕因与被告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海军在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6000元停止支付并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原告以自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天洋花园小区商业A区3-4幢1单元1层A118、A218号底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海军在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6000元停止支付。如须支付,将此款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户名: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龙苑支行。账号:5009943100020。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