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16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夏建菲、林晓明与林晓明、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菲,林晓明,朱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642-5号原告:夏建菲。委托代理人:林玲。被告:林晓明。委托代理人:余章华、纪政。被告: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菲诉被告林晓明、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建菲撤回对被告朱小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培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