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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6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夏建菲、林晓明与林晓明、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菲,林晓明,朱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642-5号原告:夏建菲。委托代理人:林玲。被告:林晓明。委托代理人:余章华、纪政。被告: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菲诉被告林晓明、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建菲撤回对被告朱小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培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