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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兴伏、马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马兴伏,马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文杰,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兴伏,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马圆,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兴伏、马圆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兴伏、马圆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兴伏名下车牌号为宁C×××××、宁C×××××车辆车户(冻结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董 杨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