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2162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偿还申请人曹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某在横山县煤炭管理站有工资收入,2015年1月19日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横山县煤炭管理站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至扣足案件款之日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