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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双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锐翔电子有限公司、李雪晴、谭豪、段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吉安市双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锐翔电子有限公司,李雪晴,谭豪,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双鹏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锐翔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雪晴。被执行人谭豪。被执行人段建平。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双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锐翔电子有限公司、李雪晴、谭豪、段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四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货款78241.7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漆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