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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祁秀东与王志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秀东,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祁秀东,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冀州市周村镇前郭村人。被申请人:王志明,男,汉族,冀州市冀新西路民建胡同**号,驾驶冀T022**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祁秀东与被申请人王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明驾驶的冀T02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志明驾驶的冀T02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