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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汉臣与被执行人刘爽、武燕芬1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臣,刘爽,武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臣,男,1941年6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爽,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武燕芬,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臣与被执行人刘爽、武燕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爽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爽工资收入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