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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已退休,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至江苏银行镇江分行每月扣划许某退休工资700元,并于2014年12月1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2800元,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许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至江苏银行镇江分行每月扣划许某退休工资700元,并于2014年12月1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2800元,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润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