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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强、郑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强,郑胜,刘瑞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何全兴,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刘瑞钦,女,193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强、郑胜、刘瑞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福清市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作为被执行人郑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在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后其仍未履行,应拍卖上述抵押物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坐落于福清市钢混结构十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