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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淮南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卢振涛、赵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振涛,赵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淮南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振涛,男,1991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赵阳,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振涛、赵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淮南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