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文江与王平勇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江,王平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陈文江,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平勇,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江诉被告王平勇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传庚审 判 员 李中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