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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文江与王平勇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江,王平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陈文江,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平勇,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江诉被告王平勇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传庚审 判 员  李中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