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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巩学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巩学美,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李士胜,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士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士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士胜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