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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4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亚辉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亚辉,蔡灿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4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亚辉,男,回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郝琳娜,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灿辉,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北京格朗洁具有限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马亚辉因与被申请人蔡灿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亚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马晓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