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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与姜×、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姜×,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被告姜×。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创智大厦23层。负责人不详。原告杨××诉被告姜×、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仲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