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与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金砂乡西田村风水凹。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石金、冯昆远,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赖凯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文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