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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宋张保与宋水荣、吴玉峰、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张保,宋水荣,吴玉峰,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宋张保,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宋水荣,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吴玉峰,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祥和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6455-6。法定代表人:唐四德,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张保诉被告宋水荣、吴玉峰、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奥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张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玉峰、被告凯奥服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宋水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宋张保诉称:2014年6月9日,宋水荣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宋张保处借款25万元,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为2个月。吴玉峰及凯奥服饰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水荣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后宋张保多次找宋水荣催讨借款,但宋水荣一直未还款,宋张保遂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宋水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吴玉峰、凯奥服饰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宋张保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出宋水荣于2014年6月9日向宋张保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借款及担保事实。被告宋水荣、吴玉峰、凯奥服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出证据。本院对宋张保所举证据审查认为:宋张保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宋张保与宋水荣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9日,宋水荣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宋张保处借款25万元,并于当日向宋张保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宋张保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利息3%,借款期限二个月。借款人:宋水荣身份证号码342826XXXXXXXXXXXX。”后附宋水荣的联系方式,吴玉峰及凯奥服饰公司在该借条担保人栏签名盖章,并在借条后备注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宋张保多次催讨借款,但宋水荣一直未还款,故宋张保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水荣向宋张保借款,宋张保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宋水荣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及时还款的违约责任,宋张保诉请宋水荣立即归还其借款2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宋张保要求宋水荣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其超过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吴玉峰及凯奥服饰公司在借条上签名及盖章担保,并且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故宋张保诉请吴玉峰及凯奥服饰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吴玉峰、凯奥服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水荣追偿。宋水荣、吴玉峰、凯奥服饰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水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宋张保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吴玉峰、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吴玉峰、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水荣追偿。二、驳回原告宋张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宋水荣负担,被告吴玉峰、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应国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人民陪审员  汪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