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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与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6号原告: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许锡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郭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和允,住福建省漳浦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泽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