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资有限公司诉广元市红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资有限公司,广元市红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柳和,该司董事长被告广元市红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云,该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资有限公司诉广元市红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老肖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