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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佳琳与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琳,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吴佳琳,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相杰、时英,均系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琳与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佳琳于2014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佳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吴佳琳负担。审 判 长  孙 潇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冬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