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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瑞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瑞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2号罪犯白瑞昌,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中专文化。2010年5月21日因诈骗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00元(未缴纳)。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0)松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白瑞昌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00元的主刑执行部分。被告人白瑞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前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50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白瑞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瑞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5.5分。在从事清洁工、生活护理、教员的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得考核分261.58分,记功4次。2013年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属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白瑞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瑞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